以案说法——此“行程”非彼“行程”

来源: 沈阳市旅游委员会 | 时间:2018-04-04

案例:

王女士在某旅行社报名去华东五市旅游,旅行社给她提供了一份“参考行程”,并告知确认行程单会在机场发给大家,行程以确认行程单为准。王女士对“参考行程”与旅行社的告知无异议,遂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。出游当天,王女士在机场拿到了旅行社的“确认行程单”,虽然大部分景点和报名时看到的一样,但是也有住宿地点及游览顺序等内容和“参考行程”不一致,因为已经在机场,王女士只能继续行程,返回后投诉。

依据:

《旅游法》第五十九条规定,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。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。

处理:

沈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在接到游客投诉后,调查核实情况,双方争议主要是两份行程单以哪个为准的问题。需要注意几点:1.旅游行程单具备法律效力,需要有两个条件,一是旅游行程单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,二是旅游行程单需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签字确认。2.法律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的时间是“在旅游行程开始前”,即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,在旅游者报名时,也可以在机场、车站、码头等团队集合地点发放。3.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,游客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上是否明确标注行程以哪个为准。

上述案例中,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上明确标注行程以“出团确认行程单”为准,双方在合同上已签字确认,在调解时以“确认行程单”为准。投诉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。

提示:

沈阳市旅游委员会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示旅游者:在出游前,应当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,行程单是旅游合同的一部分,要认真阅读。如发现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等行为,应保留好相关证据,便于维护合法权益。

旅游投诉电话:12301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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